徐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闻县愚公楼菠萝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府规〔2026〕 号


徐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闻县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徐闻县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届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徐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徐闻县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愚公楼菠萝的质量和声誉,维护愚公楼菠萝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愚公楼菠萝”,是指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的保护范围内,按照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和品质符合湛江市地方标准DB 4408/T 7《地理标志产品 愚公楼菠萝》规定的菠萝。

  第三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范围为准,即广东省徐闻县曲界、前山、锦和、下洋、下桥、和安、龙塘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生产、销售愚公楼菠萝和印刷、使用其专用标志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对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徐闻县人民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徐闻县人民政府成立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愚公楼菠萝保护办),愚公楼菠萝保护办设在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保护体系建设;

  (二)负责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三)负责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和实地核验;

  (四)负责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

  (五)负责徐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愚公楼菠萝保护办统一协调下,依照各自职能开展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在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八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及愚公楼菠萝名称组成。

  第九条 愚公楼菠萝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向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愚公楼菠萝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并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上述申请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条 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愚公楼菠萝,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DB 4408/T 7或批准公告号:2005年第117号。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二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帐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产量和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保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可以溯源。

  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特色质量品级划分。

  第十四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和可追溯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愚公楼菠萝保护办依法对愚公楼菠萝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查处: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愚公楼菠萝名称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愚公楼菠萝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愚公楼菠萝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不符合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标准:DB 4408/T 7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愚公楼菠萝名称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等方面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一)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二)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三)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

  (五)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

  (六)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许可他人使用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在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生产的菠萝上使用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从事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徐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徐各单位,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印发



徐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闻县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规〔2026〕1号).pdf

附件3.徐闻县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条文注释.docx

《徐闻县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解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