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徐闻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一)制定《草案》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设置管理,有利于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并确保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制定《草案》有利于发挥全县公共资产效益,避免公共资源闲置;

  (三)制定《草案》有利于挖掘全县公共资源潜在的经济价值,增加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徐闻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法律政策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广东省(湛江市)地方性法规:无。

  3.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4.相关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

  三、起草过程

  《草案》由县财政局起草,2024年8月5日-19日两次征求了县直各单位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共收到意见4条,采纳了4个合理意见,并做相应的修改。

  四、评估论证

  起草过程中经过多次集体会议研究讨论,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评估论证。

  (一)制定的必要性。《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细化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特许经营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行政审批、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改革。”《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建立公共资源有序良性发展机制,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制定《草案》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科学性。《草案》是根据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参考有关地区相关做法,结合我县具体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的。拟定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遵循的市场配置原则、效益兼顾原则管、办分离原则、收支分开原则等四大原则,并科学划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并列出主要项目清单。拟定了成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根据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拟定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管理程序,科学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行为。

  (三)制定的可行性。该文件的出台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发挥国有资产效益,避免公共资源闲置;有利于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维护,节约财政补贴支出;有利于让更多的市民享受城市发展的成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制定的合法性。《草案》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充分。经过征求县直各单位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并在徐闻县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的制定主体明确,依据可靠,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不相抵触,具备合法性。

  (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草案》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部委政策规章取向相一致,是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预期效果和影响。《草案》实施后将弥补资源收益缺口,通过有偿使用,可以弥补政府在公共资源投入和维护方面的资金缺口,实现公共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偿使用可以激发公众对公共资源的珍惜意识,减少浪费和过度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平衡不同社会群体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主要内容说明

  (一)弥补公共资源的收益缺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在保证公众使用需求的同时,能够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护和改善资源的设施和服务;增加公共资源的价值。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在国家监管下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合理收益,也可以看作是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这样的有偿使用方式可以增加资源的价值;规范公共资源的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可以规范公共资源的使用行为,减少滥用和浪费现象,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解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不清的问题,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草案》明确划分我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水库(水源)、河道、水利设施、旅游资源等有偿使用;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水厂、供排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公共管廊、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解决分工不清,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草案》详细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领域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县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应领域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四)文件实施日期说明。文件的施行日期待县政府审定通过后按程序印发实施,载明有效期为5年。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