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825007119266J/2023-00053
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政府徐城街道办事处
2023-06-06
关于印发《徐城街道2023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徐街办〔2023〕90号
2023-08-22

关于印发《徐城街道2023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2  浏览次数:-


各村(社区),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街道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现将《徐城街道2023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6日



徐城街道2023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及徐闻查无办《关于印发徐闻县2023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徐查无办字〔2023〕1号),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以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护航徐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查处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上下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健全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乱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达到五个目标:一是没有发生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没有发生无证无照经营人员暴力抗法事件;三是辖区内不存在区域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四是同一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上一年度;五是同一辖区内亮照率达到100%。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主导作用,统筹抓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二)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准确把握无证无照经营界限,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

(三)坚持权责明确,监管衔接。依法厘清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坚持教育引导,处罚有度。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施策,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或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整治重点

以城镇主要街道、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公路沿途、各类市场,出租屋、公众聚集场所、“三小场所”等为重点区域,以危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整治对象,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从事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学校周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场所,以及游艺娱乐活动,虚拟现实游戏娱乐活动等场所环境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从事海砂河砂、三无船舶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从事投资咨询类中介机构等涉及金融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从事化工及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消防器材等涉及人身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等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结合湛江市开展未成年人涉足重点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将查处未成年人涉及重点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今年“查无”专项的重点。通过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着重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场所出租屋、民宿、酒店式公寓、旅馆、游艺厅(室)、KTV,酒吧,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打击。

  1. 整治时间和步骤

2023年,3月25日起至12月15日止。全街道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排查整治。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33月至5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一管到底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在排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35月至11月)。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一是从严查处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二是教育引导对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其办证办照;三是豁免登记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四是依法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管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三)检查考核阶段(2023121日至1215日)。街道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展查无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做好台账资料,县“查无”办公室及街道办事处将视情况采取明查暗访、大要案督办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无”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明确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部门职责

按照“证严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正确处理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关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如下:

1.无须审批部门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和已经取得许可审批但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由负责审批许可的部门按照未取得许可审批相关要求负责查处(监管职能划转的,由履行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确定查处部门。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新闻媒体等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治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二)文明执法,注重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教育疏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户区别情况,做好规范和取缔工作。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要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违规执法。

(三)部门联动,强化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的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查无”工作宣传的力度,及时报道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增强经营者守法、懂法、护法的意识;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震慑违法者和教育广大经营者,提高群众投诉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请于2023年7月1日、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度“查无”材料至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查无”考评材料请按照以下考评内容上报:

1.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情况;

2.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效情况;

3.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4.风险防范情况。

其中,依法处理举报、有无群体事件等内容,可在工作情况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