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湛江市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5-05
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19-05-05

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日期:2019-05-05  浏览次数:-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徐闻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窗口(徐闻县徐城红旗二路108号) 

联系电话:4800499,4852656

 

 

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amr.gd.gov.cn),点击“政务服务”即可链接至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广东省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系统:http://qcdz.gdgs.gov.cn/

),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12项和第1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6.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7项和第8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

    5.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营业期限的,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 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变更的,仅需收取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为初审裁判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3.第3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7】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解散的证明文件:

    ◆ 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

    3.第10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1】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2】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无需提交关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分立协议规定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4】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5】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无需提交关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项仅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0】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非公司企业法人撤销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决定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

    6.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第8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2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第8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还需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还需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10项材料合并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1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5】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1)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任职文件。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c、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2)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备案。

   1)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复印件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

   1)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e、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

    3.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6】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出现被上级机关撤销、转变职能等情形的,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出具的撤销、转变职能等文件,以及承接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出现被上级机关撤销、转变职能等情形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a、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c、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d、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e、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其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8】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退伙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 8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

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6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联络员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住所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

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业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或出资方式的,提交改变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6】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变更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和居所,提交负责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40】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个人独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 联络员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5.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无需提交)。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变动证明文件

    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以及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发生变动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第四部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其他事项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长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 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 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 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

    1.《增///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仅适用于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情形)。

    4.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除外)。

   2】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3】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出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迁入地登记机关直接发给迁出地登记机关《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的,迁出地登记机关直接将企业登记档案发给迁入地登记机关,无需企业按照本规范申请迁出。

 

    三、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2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2】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有关出质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

    a、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b、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2项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3】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3.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4.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工商登记流程:

开业登记 ——申请环节——审核环节——发照环节

变更登记——申请环节——审核环节——发照环节

注销登记——申请环节——审核环节——注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