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6、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7、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8、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9、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10、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
1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2、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4、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5、税费申报(减免)材料;
16、水、电、燃气、电视等民生服务需要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