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镇建设需要,县政府拟依法征收南山镇下埚村曾宅经济合作社、冯宅经济合作社、迈颜经济合作社、下埚经济合作社、铺子坡经济合作社,海安镇广安村北关经济合作社、广安经济合作社、后朗经济合作社等村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共16.5020公顷,作为琼州海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徐闻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道路改扩建工程)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征收土地的,在发布征地预公告后须按照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切实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征询公众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及建议。
一、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一)用地项目名称:琼州海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徐闻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道路改扩建工程)。
(二)征地实施单位:徐闻县土地征用储备服务中心。
(三)征地位置范围:琼州海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徐闻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道路改扩建工程)用地为线状用地,全长约4.6公里,起点位于徐闻县徐城街道伏波庵西侧,途径南山镇下埚村、海安镇广安村,终于徐闻县海安镇卫生院北侧。四至及四周边界线详见附图。
(四)拟征收(收回)土地面积及地类:总面积16.5020公顷,其现状地类为农用地5.0883公顷(其中耕地1.2947公顷,园地0.9186公顷、林地1.9924公顷、草地0.769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5公顷)、建设用地11.4137公顷。
(五)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征地拟用于琼州海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徐闻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道路改扩建工程),征地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类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
(六)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4〕2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的规定执行。
(七)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内;
2.留用地安置: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该项目留用地安置方式为: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核算留用地并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3万元/亩。
3.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的30%计提,即1.95万元/亩。
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一)对本次征地所涉及的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等内容进行评估。
(二)对本次征地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三)对本次征地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估。
(四)对本次征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项目实施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本次征地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本次征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的影响。
(三)实施本次征地对当地社会稳定有何主要风险。
(四)公众对实施本次征地的态度。
(五)公众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征地实施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实施单位:徐闻县土地征用储备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城东大道北段
联系人:郭德腾
五、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之一
联系人:韦工
电话: 13798081923 邮箱:1926686501@qq.com
六、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为期10天。
七、公告说明
(一)公众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与本次征地社会稳定风险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公告之日起10天内,征地实施单位或受委托的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三)公众对本次征地如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告之日起10天内,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特此公告。
附:
1.琼州海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徐闻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道路改扩建工程)用地位置图
2.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徐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