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颐和大厦29层
被投诉人1: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创业花园188栋12栋06-07室
被投诉人2: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招标人)
地址:湛江市徐闻县城北乡头铺村城北乡中心小学
被投诉人3:广东粤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
地址:廉江市石城大道美景国际广场5幢1单元1102号房
2021年5月31日,我局收到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徐闻县城北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书。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标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 8时30分 - 2021年5月10日 12时0分。
开标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 12时0分 - 2021年5月10日 15时0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于2021年5月20日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5月20日 00时00分 - 2021年5月24日 23时59分。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2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未在收到投诉人对《关于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函》3天内作出答复。
2、被投诉人1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委派于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的项目经理XXX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已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主张:(1)要求对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不规范的招标行为(未在收到异议3日内答复)进行整改;(2)要求第一标候选人提供揭阳空港经济区垃圾压缩站+公厕一体化项目、金紫花园1号、2号、3号楼及地下室车库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XXX项目经理变更文件、项目住建主管部门函件(去函异议主管部门单位求证事实,以相关部门回复为准);(3)要求废除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可能使用无效证明文件或伪造相关文件)。
二、被投诉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答辩
1、广东粤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投诉人关于对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函,并于2021年5月25日代表招标人向投诉人作出了回复,才开展后续招投标工作。被投诉人认为:异议回复时间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要在收到异议3天内作出答复的规定。
2、被投诉人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查询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XXX的人员信息显示:XXX在担任金紫花园1号、2号、3号楼及地下室车库项目的项目经理,于2019年10月18日在系统锁定,并于2021年5月7日在系统解锁(表明XXX已不再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另外关于未进入“三库一平台”系统施工报建的揭阳空港经济区垃圾压缩站+公厕一体化项目,其建设单位在2021年5月7日审批同意更换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表明XXX已不再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综上,被投诉人认为:XXX在2021年5月10日投标时,没有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公告)关于项目经理投标时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资格约定。
三、调查核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经查: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委托广东粤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和合同),广东粤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投诉人(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对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函,并于2021年5月25日向投诉人作出了回复,且到目前为止并未开展后续招投标工作(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所以: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代表招标人回复投诉人的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其回复时间和后续招投标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2、《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经查:(1)按项目经理变更程序,“三库一平台”查询显示的结果为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最终结果,可直接予以应用。
根据查询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XXX于2021年5月7日起在“三库一平台”处于解锁状态,表明XXX自2021年5月7日起没有担任任何施工许可报建项目的项目经理。(2)揭阳空港经济区垃圾压缩站+公厕一体化项目属于未在“三库一平台”进行施工许可报建的项目,即项目经理变更不需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变更。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21年5月7日审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约定,即项目经理变更由发包方同意即可,因此表明XXX自2021年5月7日起已不再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所以:(1)XXX在2021年5月10日投标时,没有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公告)关于项目经理投标时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资格约定。(2)投诉人要求提供揭阳空港经济区垃圾压缩站+公厕一体化项目、金紫花园1号、2号、3号楼及地下室车库项目关于劳品勇项目经理的变更文件以及住建主管部门回复函件等材料为“重复证明材料”(注:“三库一平台”的查询结果可直接予以应用);投诉人要求提供以上两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为“无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注:项目未竣工验收,项目经理亦可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变更;XXX不再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后,该两个项目后续是否竣工验收的责任与XXX无直接关联)。
四、处理意见
综合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否定投诉人关于要求对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不规范招标行为(未在收到异议3日内答复)进行整改的主张;
(2)否定投诉人关于要求第一标候选人提供揭阳空港经济区垃圾压缩站+公厕一体化项目、金紫花园1号、2号、3号楼及地下室车库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劳品勇项目经理变更文件、项目住建主管部门函件等证明材料的主张;
(3)否定投诉人要求废除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主张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投诉人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我局提出的关于徐闻县城北乡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的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