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自拌自拌混凝土申请办理指南


办理对象

具备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条件的

个人或企业

办理依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2.《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3.《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湛建管〔2004〕211号)。

办理条件

(一)政策和技术限制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9月修正。

(二)是否涉及政策和技术限制:无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申报材料

1.《现场自拌混凝土申请呈批表》(原件纸质2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档)

2.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纸质2份》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4.证明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装水泥)的有关技术、交通方面的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5.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6.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7.该建设工程的红线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办事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二)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预见受理。

(三)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四)办理进行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五)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知并予以许可的,颁发准予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批复。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事证及有效期限

审批的法律效力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及缴费办法

受理地址

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二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咨询电话:0759-4853089

投诉电话:0759-487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