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具备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条件的 个人或企业 |
办理依据 |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2.《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3.《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湛建管〔2004〕211号)。 |
办理条件 | (一)政策和技术限制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9月修正。 (二)是否涉及政策和技术限制:无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
申报材料 | 1.《现场自拌混凝土申请呈批表》(原件纸质2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档) 2.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纸质2份》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4.证明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装水泥)的有关技术、交通方面的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5.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6.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7.该建设工程的红线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核对后退回)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二)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预见受理。 (三)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四)办理进行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五)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知并予以许可的,颁发准予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批复。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办事证及有效期限 | |
审批的法律效力 | |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及缴费办法 | 无 |
受理地址 | 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二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
咨询电话:0759-4853089
投诉电话:0759-487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