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制度(试行)


  一、人防工程报建,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划选址及设计图纸图审合格后,按人防工程报建指南清单收齐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人防工程建设报建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粤府办[2020]2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时间)。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七、二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九、十、十一条、粤府办[2020]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时间)。

  四、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不包括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时间)。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缴费标准,按湛价函[2011]156号、湛价[2013]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徐发改[2016]261号规定的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符合易地建设的,应按照审定缴费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批准手续。

  六、申请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核准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

  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备案登记。

  八、人防工程地下室临时使用证凭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