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工程抵押备案
(含变更、转移、注销)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 | 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含变更、转移、注销) |
法律法规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5.《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1.3条、第5.2条。 |
办事条件 | 一、在建工程抵押备案 1.已办理项目备案且产权清楚、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情形;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4.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建工程抵押变更、转移备案 已办理抵押备案且产权清楚、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情形。 三、在建工程抵押注销备案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属公司法人需提交企业机读资料)复印件(由受理部门复印);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 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5. 主债权合同原件复印件; 6. 抵押合同原件; 7. 同意抵押证明材料(按办事条件的要求提供)原件; 8. 施工进度的材料原件; 9. 价值协议书或评估报告原件。 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变更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属公司法人需提交企业机读资料)复印件(由受理部门复印);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抵押权变更协议书原件; 5. 价值协议书或评估报告原件; 6.同意抵押证明材料(按办事条件的要求提供)原件; 7. 施工进度的材料原件。 三、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转移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属公司法人需提交企业机读资料)复印件(由受理部门复印);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属公司法人需提交企业机读资料)复印件(由受理部门复印);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注意: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若为法人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非本人直接办理的需按委托要求办理。 |
办事流程 | 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受理——审核——办理——发件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含变更、转移、注销)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办事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及缴费办法 | 无 |
受理地址 | 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二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咨询电话:0759-4853089
投诉电话:0759-487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