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安监办、局有关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徐闻县冶金等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解决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通知》(湛应急〔2019〕316号)具体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
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工贸企业危险作业岗位安全管理工作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通知(湛应急〔2019〕316号)
徐闻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与基础股联系人:郑玉斐、黄文豪,电话:4879908,邮箱:zjxwajj@163.com)
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1
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
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徐闻县冶金等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解决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坚决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管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前期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工作,及时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解决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坚决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华诞和我县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诚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我县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与基础股),由于机构改革分工未明确,由原县安全监管局监督股股长郑玉斐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日常工作,监管与基础股全体成员协助。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依法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冶金等工贸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条件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履行职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2.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3.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8.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9.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文件形式印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明确相关职责,任命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的问题。
4、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冶金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作业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危害因素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本单位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留存培训课件备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严厉惩处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走过场、安全会议代替教育和培训、虚构教育和培训台账等行为,坚决杜绝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弄虚作假行为。
5、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闭环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确保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有关规定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企业也可自行通过购买专家技术服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会诊。会诊专家(组)应按规定要求给企业出具《安全生产诊断整改意见书》和《风险点危险源管控建议书》(以下简称“两书”),企业根据专家会诊“两书”进行隐患整改和风险管控,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6、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8 号,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要求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知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根据预案内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计划,结合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演练方案、演练通知、演练过程、演练图片、演练评估报告等内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常 3 年修订一次;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带班制度,主动接受职工监督,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足额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冶金等工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8、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冶金等工贸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企业要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9、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冶金等工贸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内容,设置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之中,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上述九项要求,属于所有工贸企业务必落实到位的共性内容,各乡镇务必加紧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过程管理控制,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1、及时有效加强风险点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冶金等工贸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各危险源处于管控状态;对于重大危险源,要按规定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也要登记建档,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依照《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要求,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切实规范安全风险管控。
2、严格保障危险作业岗位安全管理。冶金等工贸企业必须落实《工贸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粤安监管四〔2018〕1 号),对涉火、涉电、涉气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管理,并实施作业前确认 和相关审批制度。冶金等工贸企业有涉氨作业的必须按照《关于 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 号)要求,对“两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照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重大危险因素监管台账,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冶金等工贸企业必须对出现交叉作业的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 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 体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冶金等工贸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 59 号令)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责 任制。冶金等工贸企业必须保证高温、高压、高空等作业场所的隔离与防护,涉及冶炼作业的必须按煤气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实施;水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料仓清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 隐患存在和发生。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
3、深入推行先进技术装备设施升级。冶金等工贸企业要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补充、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适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
4、努力提升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冶金等工贸企业不得将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按规范程序签订的承包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要将承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人员的安全从业资格实施审查,对工程或检修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管理,落实责任。
1、切实履行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摸清辖区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底数,建立企业档案并及时更新,克服无序盲目监管,杜绝失管失控现象;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冶金等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中央企业、省驻湛企业,随机抽查全市规模以上(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抽查规模以下)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县及乡镇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具体监督检查企业覆盖率视各地企业数量情况确定;专项治理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强化辖区工业园区内的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监管台账,督促园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接受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管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2、高度重视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落实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实现上下级部门联动,有效整合资源,齐抓共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和专项执法工作,对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纳入常态化安全监督管理与执法督察并行;加大对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含乡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使安全监管人员具备对相关企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执法和技术 指导的基本能力,具备分析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的基本能力;建立和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设立专项经费,使安全监管执法、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撑得以有效保障;配足必要的监管和执法装备,做好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管档案管理、监管台账管理,做到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3、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贯工作。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划归原安全监管部门多年,现转隶到应急管理部门,但仍有不少企业不清楚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怎样去履行责任,为此,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下大力气开展宣贯工作。首先是采取多种方式把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其次是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要分期、分批、分行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具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能力条件的单位,可自主选择采取购买服务,聘请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服务,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什么、怎么管的目的。三是抓示范树典型。县应急管理局应选定 3 至 5 个安全生产基础较好的企业,做为示范单位,指导他们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组织辖区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示范观摩,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
4、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是提升企业安生产条件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抓手,着力解决企业怎么管安全的问题;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不得设置门槛,增加企业负担,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服务工作,做到收费合理事后服务;市应急管理局将在局网站公示湛江辖区内开展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供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服务,监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自行选择权,不得影响中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人员安排。结合已部署的工贸行业企业大排查大整治相关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工作,广泛动员发动,督促有关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二)严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局各有关股室在执法检查中要突出暗查暗访,要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检查标准、规范检查流程、找准隐患问题,并按照《转发关于深入开展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徐应急〔2019〕27号)相关要求按月度汇总隐患排查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经济处罚、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
(三)落实“三个转变”,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局有关股室要坚决杜绝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的“走秀式”执法,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实“三个转变”,安全监管与执法工作从重点检查内容应从档案资料和隐患向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转变,从事后吸取事故教训向事前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转变,从客观查原因向主观查不足转变。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未如期完成的,县应急管理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安监办及局有关股室要认真领会工作方案,欢迎提出有建议性的意见及改进措施,同舟共济,进一步加强徐闻县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附件2:
工贸企业危险作业岗位安全管理工作
(一)冶金煤气
1.在煤气作业危险区域,应当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在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通风良好。
2.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 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各类煤气作业处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煤气管道应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3.有可能存在煤气泄漏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4.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煤气发生炉设 备和管道高点必须设过剩煤气放散阀,放散阀管口应高于煤气管 道、设备和通道 4 米,且离地面不小于 50 米。每个发生炉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其他不燃气体 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 毫米。
(二)金属冶炼
1.熔融金属生产、处置和贮存设施附近、运输线路及附近区 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得存在滴、漏水隐患;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相关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熔融金属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2.起重机的吊具(钩)、钢丝绳、盛装熔融金属的容器(设备)的耳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和检查,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应按规定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 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承受重荷载和高温辐射、热渣喷溅等危害的建(构) 筑物应定期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也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倾倒熔融金属时,容器(罐、包)周围 4m 内不可有非作业人员,防止熔融金属飞溅或洒落伤人。
4.设置应急水源或者备用电源,保证在意外停水或停电时将熔融金属冷却完。
(三)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 9人。
3.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作业现场是否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厂区内最 显著位置是否设立风向标;应急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置消火栓。
(四)粉尘涉爆
1.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 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
3.要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必须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规定,对除尘系统 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1 部分:总粉尘浓度》规定对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4.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清理时应采用负压吸尘方式,避免粉尘飞扬。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气体。应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
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和火花产生,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防止电气火花的可靠措施。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和《防 静电事故通用导则》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劳保用品上岗,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员工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必须穿着防静电工装。
(五)有限空间作业
1.健全相关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等。
2.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培训,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
3.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相关救护人员在事故突发状态下能够熟悉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法,避免盲目施救。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进行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相关人员。
5.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作业前三十分钟内,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以及配置监护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