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时间: 2024年 5月 21日
供稿:徐闻县应急管理局李勇
审稿:李风南
检索主题词: 违法行为;未建立培训档案;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徐闻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 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二路112号
邮编: 524100
电话: 487917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1日,徐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开展执 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2023年以来未建立培训档案。
【调查与处理】
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2023年以来未建立培训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由于该加油站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湛府督办〔2023〕9号)文件的适用情形,故对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 2023 年以来未建立培训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建议对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立案调查。2023年8月21日徐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并开具了《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9月7日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完成了整改,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自发现问题至整改完毕历时18天,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湛府督办〔2023〕9 号)文件的适用情形,故对徐闻县愚公楼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了有效防止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减少因安全事故给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及人民群众带来的生命危害和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依法对加油站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以有效防止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