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对徐闻某管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对徐闻某管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7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徐闻某管桩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检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电焊资质证书,根据其提供的证书发现该特种作业人员电焊资质证书已过期。经核实,徐闻某管桩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资质证书到期未复审。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7 月31日将该执法任务移交给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处理。徐闻某管桩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资质证书到期未复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和《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徐闻某管桩有限公司处于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