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2018〕1号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有效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县安委会制定了《徐闻县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
(联系人:陈养、周宏财 电话传真:4879908)
徐闻县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等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以“打非”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突出属地监管责任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不断完善“属地监管、联合执法、各负其责、加强巡查、防打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机制,通过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打牢我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基础。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确保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任务目标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非必打,除非务尽”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打非”措施,落实“打非”责任,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积极参与的烟花爆竹领域“打非”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法治秩序,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组织机制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徐闻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供销社、城监、教育、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有关职能部门指定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领导监督协调全县“打非”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打非”工作;协调跨区域“打非”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打非”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全县日常“打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非”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制度要求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根据非法烟花爆竹具有流动性快、隐蔽性强、反复性大的特点,建立健全“打非”工作制度,努力探索“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1.目标考核制度。制订详细的“打非”工作考评细则,将“打非”工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评,严格奖惩,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打非”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具体责任人员,并实行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并采取“一盯一”监管措施和建立“一帮一”的长效机制。
2.实行“打非”快报制度。各地、各职能部门经查实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在二小时内,向县级政府和安监、公安等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应协调各部门情况和意见,在接到案情报告一小时内向市“打非”办报告,县“打非”办应及时记录案件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案情较重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及市“打非”办报告 ,同时横向报告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县相关主管部门接报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沟通,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案情快报要重点报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人员情况、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情况及形势预判等内容。快报环节要严格按照快报程序,在快报时限内报告。同时,密切关注案情动态,随时做好快报续报。对未严格按照快报程序要求进行事故快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督查督办制度。一是县“打非”办在烟花爆竹旺季前、中、后期,适情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打非”工作存在问题重点督办,及时消除烟花爆竹事故隐患,解决“打非”工作问题。二是县“打非”办会同县安全监管、公安、检察等部门对上报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跟踪各地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督导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案件和案件办结工作。
4.联席会议制度。县“打非”办根据县政府指示或者根据我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要求,及时召开全县“打非”联席会议,分析非法烟花爆竹的形势、特点、动向、规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做到有的放矢解决各地、各部门“打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确保做到联合执法,形成“打非”的整体合力。
5.跨区协调制度。各地要与周边乡镇(街道办)建立“打非”联运机制,保持联系,切实做到信息互通、打防互动,联治联防,扩大“打非”成果。在实际“打非”工作中遇有协调困难的跨区案件,应当及时向县“打非”办报告,由县“打非”办协调指挥开展跨区“打非”工作。遇有超出本县辖区的案件,由县“打非”办协调周边县(县级市)区开展“打非”工作,必要时,收集案件情况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争取市级部门的支持。
(三)职责分工
1.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对非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发现和移交的案件及时组织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合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综合协调“打非”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督促车站、码头落实“三品”检查制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查处普通车辆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无照非法经营,擅自发布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和标识、标注不规范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5.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查禁非法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邮寄(快递)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6.供销部门:要加强供销系统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规范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查禁、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7.教育部门:负责在全县中小学开展关于非法制造、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危害性教育的活动;
8.城监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城区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城区非法燃放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9.检察机关:负责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对符合逮捕和提起公诉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批捕、起诉;加强对移送、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
10.人民法院:负责对于起诉到法院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从快审判,对同时构成多项犯罪或屡次违法犯罪的,要从重处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11.各乡镇(街道办)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成立烟花爆竹“打非”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认真开展工作。要实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进村入户检查台帐,将所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登记造册。要配合有关部门收缴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及时组织销毁。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在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内,鼓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边远乡镇修建烟花爆竹仓库,配合公安部门修建收缴烟花爆竹储存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清“打非”工作的新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顽固性、隐蔽性和极端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对 “打非”工作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认识,深刻认识“打非”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打非”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定期分析“打非”工作形势,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打非”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方案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工作落实”,建立行之有效的“打非”工作机制体制,确保“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进一步落实县、乡镇(街道办)两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始终保持“打非”工作的严打严控高压态势。县、乡镇(街道办)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成立专门机构,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定期排查、档案管理、及时处置、有奖举报、宣传教育等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长效机制;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教育、城监、邮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地毯式排查,对非法行为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打非”工作各项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行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强化防范。要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并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落实流向管理信息化的工作要求,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全县“打非”工作要根据季节性特点和规律,安排大宣教、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行动,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农户及隐蔽场所等重点地方,要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清理检查。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做到“百分之百地覆盖、百分之百地检查、百分之百地消除、百分之百地安全”,要按照对非法生产者一律进行拘留、对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一律没收、对半成品和药物一律进行销毁的“三个一律”原则,坚决取缔非法生产户,捣毁非法生产窝点,对原材料来源、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渠道和产品流向进行倒查,从源头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加强涉嫌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追究。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严肃处理;
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功能,加大对相关犯罪案件查处、审判情况的宣传,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的震慑作用,教育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五)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报道省内外近年来烟花爆竹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典型案例,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明确重点整治地区,与重点地区签定责任书或承诺书,适时下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健全并落实烟花爆竹“打非”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设立奖励基金,落实对查实举报的奖励措施,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营造依法安全经营和从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造大声势,形成震慑,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者无立足之地;
(六)加强督查、畅通信息。各乡镇(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打非”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建立督查督办机制,细化检查内容,建立排查、取缔工作档案,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息上报和交流力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各乡镇(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汇报“打非”行动成果和进度,分别于每月20日前,将徐闻县烟花爆竹“打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县“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县“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养、周宏财
电 话:4879908 ,传真:4879171
电子信箱:xwajj4879171@163.com
附件:1.徐闻县烟花爆竹“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徐闻县烟花爆竹“打非”情况快报表
3.徐闻县烟花爆竹“打非”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徐闻县烟花爆竹“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联络员 |
1 | 县政府 | 陈弘祖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4879718 | 13922091468 | |
2 | 县政府 | 于庆功 |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 4856698 | 13902505458 | |
3 | 县政府 | 黄捷 | 县政府办副主任 | 4878783 | 13827187248 | |
4 | 县安全监管局 | 王赤 | 局长 | 4879201 | 13590016336 | |
5 | 县安全监管局 | 李诚 | 副局长 | 4879203 | 13827180128 | |
6 | 县安全监管局 | 陈养 | 副股长 | 4879908 | 13659756189 | 联络员 |
7 | 县公安局 | 陆振飞 | 大队长 | 13802349738 | ||
8 | 县公安局 | 罗日葵 | 副大队长 | 13822571377 | 联络员 | |
9 | 县交通运输局 | 黄建道 | 副局长 | 13827188338 | ||
10 | 县交通运输局 | 邓伟文 | 股长 | 13509900808 | 联络员 | |
11 | 县市场监管局 | 陈海 | 副局长 | 13827188128 | ||
12 | 县市场监管局 | 高声强 | 股长 | 13590016666 | 联络员 | |
13 | 县邮政管理局 | 黄学文 | 副局长 | 13828299128 | ||
14 | 县邮政管理局 | 李堪友 | 主任 | 4852516 | 13902579002 | 联络员 |
15 | 县供销社 | 朱渊 | 副主任 | 13822578668 | ||
16 | 县供销社 | 戴龙山 | 经理 | 13428125831 | 联络员 | |
17 | 县教育局 | 吴振农 | 副局长 | 13702695628 | ||
18 | 县教育局 | 陈极 | 安保股负责人 | 13590011878 | 联络员 | |
19 | 县城监大队 | 张耀水 | 教导员 | 13434671288 | ||
20 | 县城监大队 | 戚光明 | 组长 | 13536439705 | 联络员 | |
21 | 县检察院 | 钟鸣鸣 | 副检察长 | 4915082 | 13709634818 | |
22 | 县检察院 | 全子华 | 科长 | 4915076 | 13729156916 | 联络员 |
23 | 县法院 | 何儒盾 | 副院长 | 4850819 | 13809733577 | |
24 | 县法院 | 冯奕君 | 庭长 | 13543514166 | 联络员 |
附件2
徐闻县烟花爆竹“打非”情况快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案件发生时间 | 地点 | ||
现场人员情况 | |||
非法违法情况 | |||
现场形势预判 |
附件3
徐闻县烟花爆竹“打非”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组织排查行动 | 次 | ||
2 | 出动检查人员 | 人 | ||
3 | 签订目标责任书 | 份 | ||
4 | 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 处 | ||
5 | 没收非法产品 | 箱(件) | ||
6 | 没收非法生产工具设备 | 台 | ||
7 | 关闭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 处 | ||
8 | 治安处罚 | 人 | ||
9 | 刑事拘留 | 人 | ||
10 | 经济处罚 | 万元 | ||
11 | 编发简报 | 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