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监〔2017〕3号
关于建议核销徐闻县粤徐渔32039船
“12·1”沉没事故的报告
徐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13时,在外罗水道以东南海域(北纬20度32分,东经110度41分)处,发生一起渔船沉没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我局在该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以事故快报形式直报有关情况。
经广东省渔政总队徐闻大队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是粤徐渔32039船在作业时由于天气突然恶化,局部海面风浪变大,来不及回港避险,导致被大浪打翻沉没。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该事故是因天气突变,导致作业渔船在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情况下发生沉没,应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我局建议对徐闻县粤徐渔32039船“12·1”沉没事故的统计进行核销,并申请在徐闻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附件:1.关于粤徐渔32039船沉没、拯救行动的报告
2.关于对粤徐渔32039船开展海难搜救的情况
汇报
3.2016年12月事故情况汇报
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徐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0日
附件4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同时废止。
| 抄送: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 |
| 徐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