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驻西连镇帮镇扶村自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镇各办公室(中心、站、所)、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自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帮扶效益,以及加快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增强资金的使用科学性和实效性。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乡村振兴驻西连镇帮镇扶村自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连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乡村振兴驻西连镇帮镇扶村自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自筹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21〕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筹资金是指2021年7月至2025年,驻镇帮镇扶村组团单位为便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正常开展工作和支持西连镇乡村振兴发展而筹集的资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镇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的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的资金不受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和镇有关部门、工作队开展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西连镇党委、政府和工作队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组团单位或捐赠的社会组织负责,用好组团单位或社会组织捐赠资金,力争自筹资金充分发挥最大效益助力西连镇镇域乡村振兴。西连镇人民政府是自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参照省、市、县绩效目标和审查意见,以及根据多方筹集到的自筹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自主确定安排各村(居)委会、各项目的资金额度。西连镇党委、政府和工作队要根据镇域相关规划,共同研究谋划帮镇扶村项目,并经镇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并参照相关规定,对自筹资金实施“双签”审批。自筹资金的实施主体要按有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申报和相关资产登记等。

第五条 工作队要全程参与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工作队的工作经费以组团帮扶单位自主筹集为主,财政帮扶资金安排为辅,用于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办公设施用品、固定资产以及各种活动的器材用品的购置与使用管理,参照《西连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实施。

第八条 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年度驻镇帮镇扶村自筹资金不得超支使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自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工作队不单设账户,共用西连镇人民政府专设账户,分类单独管理。西连镇和工作队建立自筹资金使用台账,并及时将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情况在相关资金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反映。按照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确保自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对资金使用规范和绩效负责。

第十条 自筹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自筹资金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考评,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组团单位支持的自筹资金,如明确帮扶对象或项目的,则优先按照组团单位的要求予以安排;有节余或当年没有其他项目安排的资金,由镇党委统筹用于镇村(居)委会其他项目建设。村(居)委会在使用和管理自筹资金时严格上级财经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村(居)委会的自筹资金项目如因外在因素(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除外)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由镇统一收回该笔项目资金再重新安排。

第十二条 自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村(居)委会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主体的村(居)委会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自筹资金主要用于西连镇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及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等方面支出,实行清单式管理(自筹资金使用清单附后),重点用于解决乡村振兴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村(居)委会群众直接受益。

第十四条 各类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支持建设项目,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环境整治、风貌提升项目等,报账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审批表(以镇项目资金审批表为参考)、工程合同(首次请拨)、预算书、结算书、进度报告、验收报告、发票等,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支持劳动技能培训项目,镇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结束后,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由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培训机构。

(三)支持公益性岗位开发、劳务补助、生产奖补等项目,防返贫、致贫和低收入群众个人的项目,应将补助对象名单按流程进行审核、公示、上报给职能部门进行核实,镇或主管部门按照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所有资金必须通过转账拨付到农户个人账户或项目承建单位,严禁现金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连镇人民政府和工作队负责相关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资金使用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加强规划引领。支持用于编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五年规划编制。支持用于建立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重点鼓励用于:对扶贫监测对象通过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小额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帮扶;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三)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支持用于补齐必要的镇村人居环境整治和镇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镇村保洁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护(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四沿”地区实施镇村农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等。 重点鼓励用于 :镇村“三清三拆三整治”,农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并建立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四)提升镇域 公共服务能力。在原有资金渠道保障镇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镇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标准化卫生(院)室,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 重点鼓励用于 :用于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推进乡村智慧化改造。

(五)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支持用于镇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 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探索用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

二、负面清单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违规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十)其他非驻镇帮镇扶村的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有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