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广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四)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的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展工作,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健全调度、分办、协同工作机制,协调推动违法犯罪排查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等工作,组织做好平安建设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实体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