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9日,徐闻县水务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交办超许可取水违法线索的通知》(粤水水政函(2023)1120号)文件要求,徐闻县水务局执法人员按照广东省水利厅超许可取水违法线索清单对徐闻县某公司2020年水量进行复核。2023年10月23日下午,徐闻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该公司取水全是抽取地下水,主要用于居民用水、创文创卫花草用水、办公大楼及施工用水,于2019年12月24日签发续办了取水许可证,并提供了2020年度取水数据。2023年10月26日下午,徐闻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对该公司未依照批准超许可取水案的取水点进行检查,该公司负责人在现场配合指认检查。根据该公司提供本单位取水量数据,缴交水资源费票据和广东省水利厅超许可取水违法线索清单统计数据显示徐闻县某公司2020年度取水量为1.0756万立方米;涉嫌超许可取水0.5956万立米。,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水行政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变更取水许可计划取水量,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缴交超计划取水水资源费。
【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徐闻县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当事人主动配合本机关(单位)调查,采取了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条应当依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徐闻县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法律分析】
该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变更取水许可计划取水量,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缴交超计划取水水资源费,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也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更是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的可靠保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我县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之一。本案依法对涉事企业违规超许可取水行为进行查处,有效规范我县辖内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支撑我县生态保护和水利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