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婚姻家庭纠纷巧化解 温情调解促和谐—龙塘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近日,群众陈甲(化名)前往龙塘镇司法所求助,称其与李乙(化名)因婚约及财产问题产生纠纷,请求司法所协助化解矛盾。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并于当天上午组织双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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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解员核查,陈甲与李乙于2025年7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商定结婚事宜后,陈甲向李乙支付彩礼款数万元并出资购置手镯、项链、吊坠等三金首饰。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办婚礼,同居生活半年有余,后因性格不合、日常矛盾频发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陈甲希望李乙返还部分彩礼及三金,李乙亦认可解除关系,但就返还金额与物品存在分歧。

  找准争议核心后,调解员向双方宣讲婚约财产相关法律规定,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重点说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以支持。结合双方同居时长较短、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纠纷、均存在一定过错的实际情况,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好聚好散”原则,耐心劝导双方互谅互让、理性协商。

  经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和平解除同居关系,李乙向陈甲返还部分彩礼款、三金首饰及手机一部,双方就此了结全部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当场签订,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调解结束后,陈甲对司法所的高效服务深表感谢。他表示,此前自行协商无果,远赴异地维权无门,多亏司法所主动作为、公正调解,快速解决了心头难事。

  此次调解是龙塘司法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耕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生动实践。司法行政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约彩礼依附于婚姻关系缔结,未领证、未举办婚礼、未长期共同生活的,给付方有权依法主张返还相应彩礼及贵重财物。建议群众理性看待婚嫁彩礼习俗,不盲目攀比、不高额索礼,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