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陈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锦和镇某幼儿园因园方监管疏漏,导致其幼童陈某某不慎误食一枚铁钉。事发后,陈某某先后在三家医院接受治疗,历经两次手术才将铁钉取出,造成身体创伤及家庭经济负担。陈某向幼儿园索赔过程中产生争议,遂向锦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为尽快化解矛盾,调委会邀请律师加入调解,并立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表示孩子在幼儿园误食铁钉,园方存在过错,应予以赔偿;园方代表表示,事件发生后,已先行支付了医疗费,但对方主张的赔偿款确实过多,幼儿园难以承担。了解双方分歧后,调解员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是向当事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并就类似案例分析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二是依据《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算幼儿园方合理赔偿范围。经多轮沟通,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调解是锦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宗旨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基层调解工作的责任担当。下一步,锦和镇调委会将持续提升调解能力,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矛盾化解服务,助力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