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何某通过中介人订购了我县下洋镇吴某的良姜种苗,同时将良姜种苗定金转账给吴某指定的第三人。2021年11月,吴某将这批良姜种苗采挖完并自行处理,何某得知后,要求吴某退还良姜种苗定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2024年4月23日向下洋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吴某称,订购良姜种苗时,他已经与中介人约定于2021年9月21日前采挖完,但何某没有按期采挖,后又与何某及中介人协商延期到当年10月采挖完,但何某再次逾期,为避免损失过大才独自将良姜采挖完并处理。何某称,他并不知道中介人与吴某约定采挖姜时间,也没有同吴某明确采挖时间,但定金是他直接支付的,吴某应当直接与他本人确定采挖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调解员通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事实细致分析了双方责任,同时表示希望双方能够化解本案纠纷的同时,能够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为之后再次携手合作留下空间。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履行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