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界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菠萝买卖纠纷

  2024年2月2日,曲界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菠萝买卖纠纷。

  经了解,2024年1月17日,菠萝收购商陈某以每亩8300元的价格,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向菠萝种植户邹某预定了其30亩地的菠萝,双方约定,五天内一同前去邹某的菠萝地测量种植面积,待测量面积完毕后,一次性付清菠萝款。期间,陈某因种种原因,将该菠萝地以每亩8000元价格转卖给了另一位收购商梁某,并于1月31日邀请梁某及邹某一同前去邹某的菠萝地测量菠萝的种植面积。后梁某以菠萝质量问题为由,向陈某表示拒绝收购邹某菠萝地的菠萝,随即陈某也向邹某表示拒绝收购其菠萝。邹某无奈向曲界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梁某表示在陈某将该菠萝地的菠萝转卖给自己时,曾于1月31日前往该菠萝地时实地查看菠萝时,发现菠萝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收购该地的菠萝,愿意给予邹某1万元经济补偿;陈某则表示如梁某拒绝收购菠萝,其也不会收购,并且菠萝已经转卖给梁某,应当由梁某向邹某进行经济补偿;种植户邹某认为,在与陈某协议菠萝买卖时,其菠萝并未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与陈某说明了要在双方协议五天内进行测量种植面积结清菠萝款,现因陈某多次推辞,才导致部分菠萝出现“黑心”现象,因此陈某应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每亩8300元的价格如数收购菠萝。调解员认为,本次纠纷属于菠萝买卖合同纠纷,虽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但三方均承认之间确存有菠萝买卖的口头协议,有过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协商过程中,三方几次因经济赔偿问题言辞激烈,几乎要愤然离场,为切实化解三方之间的矛盾,调解员引导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友好协商,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以每亩7900元价格收购邹某29.4亩菠萝地的菠萝。后陈某与邹某签订调解协议,当场向邹某付清菠萝款232260元。


来源:徐闻县司法局曲界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