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安镇某村村民冯某(冯某父亲)、黄某向海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请求调委会调解他们与海安镇某村村民许某、许某之间因桉树苗赔偿引起的纠纷。
据悉,2005年10月12日,某单位为清还拖欠某住宅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将位于某地段一块约2500平方的土地转让给该住宅集团建筑工程公司抵偿工程欠款。2006年9月12日,该住宅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将该地其中约1300平方米转让给给黄某,2011年3月16日,该住宅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将该块剩余的约1200平方米转让给冯某。后来,由于当事人冯某、黄某一直未使用该块土地,当事人许某和当事人许某便在该地上种了桉树。现当事人冯某、黄某需使用该地,要求当事人许某、许某清理其种植的桉树,四方当事人因青苗补偿款问题产生纠纷。
调委会调解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涉案当事人较多,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给四方当事人做工作。调解员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厌其烦的给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获得当事人认可,四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徐闻县司法局海安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