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徐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另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2024年徐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抽检计划》,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 抽样任务

        本次小作坊监督抽检任务包括我县辖区内所有已纳入监管(含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现小作坊食品抽检全年1次覆盖。凡在抽样过程中发现有新增登记的小作坊,也应一并实施监督抽查。对因停产等原因未实施监督抽检的小作坊,应及时追加抽检,确保抽样覆盖率。对 于长期停产或注销抽不到样品的,必须出具停产证明或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确认表,经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确认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提交县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二、 抽样方式

        抽检计划由县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承担编制,抽样工作由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承检机构配合,按照抽样计划安排,开展并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数量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要求抽取。    

        三、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由县局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产生予以确定,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抽样、买样、检验和判定工作,保证抽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检验方法

        承检机构的检测和判定依据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9年版)》文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9年版实施前按2018年版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县局综合执法大队。在完成检验工作后,需要在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等监督抽检结果材料寄送县局综合执法大队。

        五、经费结算

        本次县级抽检的检验费和买样费由县财政承担。检验费用按相关合同进行支付。承担抽样和检验任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样品购买及经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并在抽样过程中填写好样品购买支付凭证,买样价格应为产品出厂价格。

        六、时间要求

        承检机构认真做好样品信息登记、检验检测、数据汇总及分析报告等各项工作,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过程中发现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致病菌等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在确认结果24小时内通知县局。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在2024年11月前完成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样进度要求完成抽样、送样等各项工作,在抽检结束后将抽样情况报送县局综合执法大队和食品生产监管股,如因工作进度需要及时报送的另行通知。

        七、核查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力度,确保抽检报告送达,问题通报、现场核查、行政强制、督促整改、案件稽查等工作流程无缝街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食品生产者,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信息。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致病菌等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报告县局。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抽检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积极性和责任心,把监督抽检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和政治任务来抓。县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综合执法大队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与承检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落实人员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共同完成抽样任务。

     (二)严肃纪律,规范发布。各单位要遵守抽检纪律,严格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管理,要求执法人员、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遵守相关工作纪律,按时、客观、准确地报告抽检数据,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人,不得接受相关单位馈赠,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利用抽检开展有偿活动,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漏报、篡改抽检信息。

     (三)及时处置,按时上报。对抽检发现的问题食品,要及时依法有效处置,对不合格食品单位要依法查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抽检数据与核查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