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徐闻县东方城美玉化妆品店(梁小瑾):

  本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45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局于2023年9月6日到徐闻县徐城街道东方一路东方城一楼54号的徐闻县东方城美玉化妆品店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45号),你现场拒绝签收。我局之后又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你领取上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逾期未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公告在徐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频道,具体公告内容详见附件《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45号)。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你可前来我局综合执法股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9-4869981。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45号).pdf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