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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镇反馈。
附件:1. 前山镇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办法(试行)
徐闻县前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1
前山镇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 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管理
第四条 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由政策法规科统筹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事中公示由实际实施执法行为的部门负责,应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一)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全程佩带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环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岗位信息: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权利义务信息: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其他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 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由实际实施执法行为的部门负责,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信息在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除市政务服务网上的行政许可结果,其余信息需要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平平台数据采集系统上录入。
(三)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规范公示方式。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第三章 审核监管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负责”和“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际实施执法行为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各自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填报人、审核人、审批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填报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审批人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行政执法信息不能公示。
第十三条 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上述审核批准流程及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按照上述审核批准流程及时将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 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发布公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布公示信息出现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