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前山镇农村保洁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前府发〔2019〕35号

关于印发《前山镇农村保洁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国称农场:

    《前山镇农村保洁员管理办法(试行)》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闻县前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前山镇农村保洁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入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强农村保洁员队伍建设,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的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保洁员是指经公开招聘、报乡镇政府批准,并与所属自然村签订合同,以清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农村保洁员对其所辖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负责。

  二、农村保洁员的配备

  第四条 农村保洁员的聘用条件:

  1、热爱环保工作,具备一定的环保业务知识,并常年在本村从事农事活动;

  2、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强,不怕苦、累、脏;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4、农村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农户优先。

  第五条 农村保洁员的配备:

  以自然村为单位,按不少于50户约300人左右配一名保洁员的标准配置农村保洁员。

  第六条 农村保洁员的产生与聘用

  农村保洁员一般选择本村的村民担任,由村委会采取公开选拔、招聘的方式选择产生。先自愿报名,经保洁会民主评议,交村委会公开招聘,再由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后录用,并与所属自然村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考虑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条件允许的村可由村老年协会、妇女组织来负责此项工作。

  三、农村保洁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农村保洁员负责所属自然村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主要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1、按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农户垃圾的收集,对责任区内的主要道路、河道塘边、公共场所的日常保洁,确保路面无垃圾、无积水、无堆积物,渠道畅通无淤塞。

  2、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环境卫生常识,努力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3、主动参与县、乡、村组织的培训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

  4、爱护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好、使用好环卫设施;

  5、发现不良卫生习惯及乱倒乱扔垃圾的现象立即制止;

  6、督促村民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农村保洁员的管理

  第八条 村委会是保洁员队伍管理的主体,自然村保洁会对保洁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管理。镇党委政府是保洁员工作考核的组织者,并对保洁员队伍进行培训教育。

  第九条 各行政村必须明确本村保洁员的保洁责任范围和岗位工作职责,并建立检查、评比、考核制度。

  第十条 保洁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采取灵活动态的管理办法,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对工作责任心差,不能完成任务的及时调整,重新招聘。

  五、农村保洁员的报酬筹措及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保洁员工资由市、县划拨每年每人50元的资金发放,大概是每月600元-1000元左右,人口较少的村工资相对低一点,各自然村可视人口具体情况酌情调整,工资分为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其中基础工资占总额的80%,绩效工资占总额的20%。基础工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要根据季度或年度考评结果而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乡村清洁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体系。除财政补助部分资金外,各村要充分引导农户自筹和吸收当地的社会知名人士捐资,通过合法程序按照人口向农户征收清运费,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六、农村保洁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 镇政府和村委会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保洁员队伍开展季度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对农村保洁员根据工作业绩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

  1、积极参与县、镇开展的保洁员业务培训,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垃圾分类等清洁卫生知识的宣传,主动参加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计20分,工作未到位,酌情扣分。

  2、保洁员必须每天保洁不少于一次,有事需请假,并安排替补人员,出勤率达100%,计30分,每缺勤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及时清扫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达到村内环境整洁干净,没有卫生死角。计50分,每发现一次垃圾堆积、暴露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 考核得分与村级保洁员岗位考核工资挂钩。

  1、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发放全年绩效考核工资的100%;并给予适当奖励。

  2、得分在70-89分的为称职,发放全年绩效考核工资的100%;

  3、得分在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发放全年绩效考核工资的80%;

  4、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发放全年绩效考核工资的50%。

  第十六条 对年度保洁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农村保洁员由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不达标的村级保洁员,予以批评,扣发考核工资,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此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前山镇人民政府,请各村委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