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确保我镇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指挥有方、扑救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界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镇、村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镇、村两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各村(社区、农场)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各村(社区、农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村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
导。必要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情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临时扑火前线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工作组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工作组及其职责详见附件 5)。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森林火险等级标准见附件 4)。
3.1.2 预警发布
镇规划建设办、应急管理办、曲界专职消防队等相关部门加强会商,制作预警信息,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同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各村(社区、农场)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镇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镇半专业扑火队和村(社区)义务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二)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同时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3)镇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镇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镇规划建设办、曲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顶格处罚野外违规用火,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镇半专业扑火队和村(社区、农场)义务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三)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召集镇应急管理办、镇规划建设办、曲界专职消防队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深入村、组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3)各村(社区、农场)增强防火力量到重要区域严防死守;
(4)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派出工作组到责任区协助防火工作;
(5)镇半专业扑火队和扑火应急队进入临战状态。
3.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 信息管理
3.3.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3.2 信息报告
各村(社区、农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镇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过火森林面积超过 40 公顷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 4 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镇外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较小森林火灾,由村(社区、农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派人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发生较小森林火灾,当地村(社区、农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和村级义务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达到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立即调派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扑救火灾,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曲界专职消防队等救援力量。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 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为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医疗救治
曲界卫生院和火灾发生地村(社区、农场)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保障。
4.2.5后勤与治安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村(社区、农场)负责扑火后勤保障,优先确保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当扑火机具、设备、食品等物资火灾发生地不足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集。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镇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镇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级Ⅳ最低,Ⅰ级最高)。
4.3.1 Ⅳ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重点地区 2 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重点时段出现 4 小时或者其他时段 8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人员受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跟进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村(社区、农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长到一线指挥,同时根据需要调集周边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扑救工作;
(3)督促火灾发生地村(社区、农场)做好医疗救助准备等工作。
4.3.2 Ⅲ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重点地区 6 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重点时段出现 8 小时或者其他时段 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人员死亡或受伤 1 人以上 3 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与周边交界地区或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领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及时调动镇专业扑火队,必要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援助;
(3)根据需要协调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 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加强扑救火灾宣传报道,做好與论导向。
4.3.3 Ⅱ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发生在重点地区 12 小时、重点时段出现 24 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人员死亡 2 人以上或人员受伤 4 人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森林火灾初判为重大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镇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详见附件 5)。
(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指挥部领导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挥,调动本县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相关部门维护好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运输畅通;
(2)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申请其他镇专业森林扑火队等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镇政府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请县按 I 级响应成立扑火现场指挥部,按县扑火现场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2)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迅速调集本镇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周边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布防,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认真分析舆情,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镇应急管理办、镇规划建设办会同曲界派出所、曲界专职消防队、各村(社区、农场)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由省市直接进行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 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镇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县请求调动其他镇半专业扑火队,依法申请武警森林部队、省航空消防飞机、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航空消防保障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或扑火工作需要,逐级向上级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政府应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规划建设办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保障
加强镇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村(社区、农场)扑火需要。各村(社区、农场)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村(社区、农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 资金保障
镇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村(社区、农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 1 月 2日前印发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