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徐城街道办事处,徐闻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徐闻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各乡镇(徐城)畜牧兽医站:
根据《中共徐闻县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徐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徐闻县平安渔港创建达标行动方案的通知》(徐委农办〔2022〕2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水产畜牧养殖业安全生产工作,从严落实养殖环节作业安全,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对养殖场巡查监督,现将《徐闻县水上养殖设施安全监管标准指引》、《徐闻县陆上水产养殖设施安全监管标准指引》及《徐闻县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十严禁”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徐闻县水上养殖设施安全监管标准指引
2.徐闻县陆上水产养殖设施安全监管标准指引
3.徐闻县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十严禁”指引
附件1:
徐闻县水上养殖设施安全监管标准指引
根据《中共徐闻县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徐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徐闻县平安渔港创建达标行动方案的通知》(徐委农办〔2022〕2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海上养殖安全生产,从严落实养殖渔船及海上作业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加强养殖单位管理
1、养殖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养殖单位应定期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对养殖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检查船舶及其他养殖生产设施的配备情况。
3、自觉遵守防风、应急、疫情防控等渔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检查。
4、养殖单位应昼夜值班,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及时传递、发布大风预警。
二、加强养殖人员管理
1、养殖渔船船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出海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2、海上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穿救生衣,禁止穿连体防水服。严禁酒后出海,严禁穿拖鞋作业和在船上嬉戏打闹。
3、出海人员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加强养殖船舶管理
1、养殖船舶须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有效证书后方可出海作业。
2、养殖船舶应参照同类型捕捞船舶要求配备合格船员,并配齐消防、救生、号灯、声号、通讯等安全设备。
3、养殖船舶停泊时,应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或停靠,安排专人值班。
4、在海上作业的养殖船舶,收到或遇到大风预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严禁养殖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5、 养殖船舶应核准载重线,严禁超载超高,拖带时应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6、养殖渔船出海作业必须按规定每天落实好出入港报备制度。
附件2:
陆上水产养殖设施安全监管标准指引
为深入贯彻国家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养殖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养殖单位应规范用电,配齐消防等安全设备,定期对生产场地和设备、用电、用气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
3、应设立池塘、蓄水池等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合理的护栏、围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池塘设立相应数量和长度的救生杆和救生衣等救生用品,设立会游泳的守护人员。
4、自觉遵守防风、应急、疫情防控等渔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检查。
5、养殖单位应定期对养殖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禁养殖人员酒后水上作业。
6、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不用禁用渔药、违规饲料和非法添加剂等。
7、应昼夜值班,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及时传递、发布大风预警。
附件3:
徐闻县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十严禁”指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切实保障畜禽养殖从业人员及养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县畜牧业养殖实际情况,现制定徐闻县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十严禁”指引如下:
1.严禁裸露沼气池、化粪池、蓄水池。并应设立防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牌。
2.严禁末经专业人员许可,打开并进入沼气池、化龚池等密闭场所作业。
3.严禁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沼气池、化龚池等密闭场所施救。
4.严禁把油、骨粉、棉籽饼和磷矿粉等加入沼气池、化粪池,以防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5.严禁随意乱排沼液和粪污。
6.严禁乱搭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
7.严禁违规使用火种、违规处置火情。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的养殖人员上岗。
9.严茶不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规作业。
10.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养殖场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