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和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和改建市政供水管网时,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市政消火栓应当改建或补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市政消火栓建设有关事项。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消防专项规划相关内容,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

  第八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将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投资纳入市政建设计划,在新建或改建市政道路时,将市政消火栓一并列入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供水单位。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第十条 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供水单位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损坏的,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检查、维护的管理制度,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送维护保养和市政消火栓设置台账。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供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牵头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规划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合理或需要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毁、迁移、拆除或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供水主管部门等部门或者供水单位反映,相关部门或企业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因市政道路改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关部门应精简办事材料,组织极简模式审批。

  改装、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以及停止供水、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等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供水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事先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突发性停止供水、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等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损毁的,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建;

  (四)每半年组织1次全面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以及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确保出水正常,压力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供水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改装市政消火栓,或者擅自开启消火栓转供、盗用城市公共用水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政消火栓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米范围内不应划定停车位或停放机动车。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后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

  (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保养任务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设置市政消火栓的;

  (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乡镇及农村消防水源建设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消防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因机构职能设置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6年出台的《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湛府办〔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