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登记须知
徐闻县婚姻登记办证大厅负责办理本县辖区内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一、 结婚登记
(一)申请人条件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而且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该婚姻登记处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居民;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需提供资料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本人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2)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提供的资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提供的资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提供的资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程序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申请人的结婚意愿,为自愿结婚的双方各提供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
3、申请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上自己的指纹;
4、申请人现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四)补办结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余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五) 复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余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二、 离婚登记
(一)申请人条件
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自愿离婚的意愿;
2、申请人一方或者双方为该婚姻登记处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居民;
3、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当事人提供持有的内地婚姻登记机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结婚时间,离婚事由,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登记程序
1、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提供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
4、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上自己的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夫妻双方自愿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并按上自己的指纹,婚姻登记员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颁发离婚证。
三、 补领婚姻证书
(一)申请补领婚姻证书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当事人原办理婚姻登记处提供的婚姻档案复印件或由原办理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登记证明;
3、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办理补领婚姻证程序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上自己的指纹;
3、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5、颁发婚姻登记证。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