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申报审批须知

社会散居孤儿申报审批须知


 

一、办理文件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社会散居孤儿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向社会散居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散居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徐闻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一式两份),调查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及盖公章,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2、县民政局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一式叁份)。

3、社会散居孤儿本人: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②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③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社会散居孤儿父亲、母亲: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监护人: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②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 (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村 (居)委会证明材料等)。

四、审核与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社会散居孤儿,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

五、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至社会散居孤儿本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六、停止发放

社会散居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759-486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