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审批须知
一、办理文件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
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三、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徐闻县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审核意见及盖公章,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2、县民政局与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一式叁份)。
3、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抚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出具监护人资格证明。
5、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6、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7、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8、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9、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10、父母弃养的,应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场、派出所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证明;
11、低保家庭户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1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审核与审批
(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并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审核,深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县民政局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低保对象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停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金;
4.被依法收养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7.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759-486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