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在徐闻县收养子女须知

国内公民在徐闻收养子女须知


一、服务内容

为国内公民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收养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办理条件

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国内公民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并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继父或继母(不受收养人有子女限制)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的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例外)才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收养社会散居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服务须知

(一)国内公民收养福利机构儿童

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

2、收养申请书

3、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

5、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

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送养人(福利机构)须提供: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7、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8、被收养人的体检检查;

9、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10、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

(二)国内公民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继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收养继子女的原因,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

4、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6、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生育、经济情况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

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5、被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三)国内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亲属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情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亲属关系,收养原因,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居)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

4、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6、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3、与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离婚的分别签);

4、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6、被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送养人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国内公民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孤儿)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情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亲属关系,收养原因,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

4、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送养人须提供的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的分别写);

3、生父母与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离婚的分别签);

4、被收养人出生证和户口簿;

5、被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经公证的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7、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8、生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证明;

9、法院出具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10、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1、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的机关是湛江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0759-4865375     监督电话:0759-485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