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塘镇举报涉枪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为奖励举报涉枪爆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涉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镇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龙塘派出所、龙塘镇政府或者所居住村(居)委会举报本镇范围内涉枪爆违法犯罪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士。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涉枪爆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涉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非法制贩收藏猎枪、气枪、打鸟枪等枪支弹药;
(二)非法制贩收藏雷管、黑火药、导火索、导爆索、手雷弹、地雷等危险爆炸物品;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举报涉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奖励以人民币结算。
第四条 同一涉枪爆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涉枪爆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多个举报人共同举报一条线索的,视为一个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侦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龙塘镇举报涉枪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由本单位先行内部审批,再统一报镇综治办;镇长审批后,由镇财会转给受理举报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发给举报人。举报人同时向龙塘派出所和县公安局举报并由县局直接承办的,奖励意见及方案由县局自行审批,提出奖励方案报县财政局核拨,由县局办案单位直接将奖励金发放给举报人,另外镇党委、政府再奖励举报人300元。
第六条 奖励金拨给受理举报单位后,受理举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或由公安机关将奖励金送往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住处。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镇财会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镇打击涉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单位的奖励意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没有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涉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涉枪爆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由龙塘镇人民政府、龙塘派出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