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内容

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二、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5、部门或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等。

三、审批的权限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审批数量

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五、审批条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

6、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3)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4)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5)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6)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7)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8)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9)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10)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11)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上述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2)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9、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8项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二)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自然人仅允许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

2 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3、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六、审批材料

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行政许可条件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4、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由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6、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8、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其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七、申请表格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八、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九、审批决定机关

1、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管理处

1)、经营市内水路运输业务(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

2)、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2、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管理处审核后报广东省交通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经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水路运输业务审核

2)、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

3)、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

十、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水运处运政科审核→组织资质评估→处务会批准→办结(或加审核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窗口发证(或审批结果窗口送达)。

1窗口受理: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2、水运处运政科审核、处领导或处务会批准:

1)、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2)、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

3)、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15个工作日。

(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要进行经营资质评估,需增加15个工作日时间)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时限

《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批文;

有效期限:一年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营者必须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船舶必须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四、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五、水运企业年度核查

水运企业年度核查期全国统一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具体年度核查程序、条件等具体情况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厅每年下发的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核查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