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和镇财务管理制度

锦和镇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管理责任,严格财经纪律,切实保障镇政府财务收支平衡,确保资金运筹高效合理,本着“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 财务审批与报销

(一)财务审批

镇政府各类财务资金支出,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的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支出超伍仟元须镇长、书记研究决定,叁万元以上的须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1. 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镇长签字方有效。

  2. 经费报销流程

单据粘贴并填写支出报销单——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党政办)——初核人签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人签名(分管财务领导)——镇长审批——财务记账、付款。

二、各类日常支出

(一)办公用品购置

镇政府各部门办公用品需购置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购置清单,交由党政办统计提出购置计划,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购置。不经同意擅自购置的,其费用自行负担。

  1. 各部门的打字印刷、宣传品制作等原则上在镇打字室进行,特殊情况需到外面打印制作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报请镇长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在定点单位制作,完后由交办人结算费用。

  2. 镇政府水、电、通讯、网络、杂工等各类日常支出,统一由党政办登记列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镇长签字同意后,到镇财务处领款支付。

  3. 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必须事先填写租车单说明事由,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租车使用。到县内开会或办事,原则上不准租车,特殊情况除外。

  4. 除粤GVQ199公务用车油料报销以外,其他人员因私用车油料费一律不得报销。如交通费国家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三、接待管理

(一)来客因工作原因需就餐的,要持有公函,按公函人数给予接待。原则上安排在镇政府食堂接待,陪同人员按对口业务关系参加,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二)凡需要在镇政府食堂安排接待的,一律须请示书记或镇长,经同意后,由党政办主任按接待标准(单餐每人最多不超60元)开具接待单,交由食堂人员办理置餐。

(三)因工作需要到外面酒家接待用餐的,必须报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能外出在指定酒家接待。外出接待必须严格控制标准,在镇范围内外出接待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招待完毕后,由办公室或财务人员到用餐酒家结账付款。

(四)外出接待一律不签字挂账。在镇外接待的,接待费用由接待人先行垫付,然后一周内提供结账单据(含点菜单),并由证明人(党政办主任)签名,审核人(分管党政工作领导)审核,最后经镇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接待一律不安排酒水、香烟及水果。如确实需要,经请示主要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六)凡是不经书记或镇长同意而擅自接待的,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七)因工作原因,客人需到宾馆开房休息的,要报请书记或镇长批准,然后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到宾馆办理开房手续,住宿费标准要严格按《徐闻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客人开房休息,一律不安排麻将、扑克等娱乐工具。客人离开后,由办公室人员到宾馆办理退房手续。其他人一律不得擅自到宾馆开房接待客人,如擅自开房的,由其本人负担费用。

四、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标准

干部因公事外出开会、学习或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按《徐闻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镇定标准执行。

  1. 住宿费

在本县内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120//人,湛江市内出差的,科级职务210//人、其他人员190//人,广州市内科级职务225//人、其他人员200//人。

  1.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饮费。在徐闻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在本县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

  1. 交通费补助标准

交通费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使用,在徐闻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在本县辖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

  1. 干部因公需出差的,要到办公室填写出差批条,经书记或镇长审核同意后,方能出差。一般干部因事需到县办理的,除了到办公室填写办事批条外,还要经分管领导同意,才能外出办事。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但出差回来后,要补办批条手续。                    

  2. 凡外出开会结束或出差回来后,均要在一个星期内持会议通知或出差批条及相关票证,到党政办办理登记审核手续,逾期不予登记。

五、部门经费管理

有经济收入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经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资金支出要合理,手续要齐全,票据要规范,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六、借款规定

因公出差或购买大额办公用品及业务招待等临时性开支,需借款的,须征得书记或镇长同意,经办理借款手续后,到财务处领取现金。借款发生后二周内,借款人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借款实行一笔一清,多退少补,前账未清,后款不借。私事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七、资金管理

(一)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合理使用现金,严禁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

(二)报账员要妥善保管现金,做好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核查工作。每日应将现金的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三)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以上管理制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锦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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