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海安镇人民政府关于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徐海府送告〔2025〕1号

被处罚人:  梁民   身份证号码:   440882198208188513      

地址:         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中兴路                            

联系电话:             13553450533                           

  本府于2025年10月2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电话号码联系不上,2025年10月22日到你家进行留置送达,为了充分保障你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是:经查,你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报建资料,擅自在海安镇中兴路北路东侧的土地上建设楼房,经测量该建筑首层面积132.01平方米,标准层四层建筑面积为574平方米,六层建筑面积68.97平方米,即该建筑总面积为774.98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建筑测量图》等证据材料证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补办完善相关报建手续。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类C101.64.1第二款一般情节“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

  本府对你个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完善相关报建手续。                    

  2、参照《徐闻县房屋建筑工程经济指标(2015-2016)》(徐规建[2015]23号)文件标准,该建筑工程造价每平方米886元,处以超建部分工程总造价8%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肆仟玖佰叁拾元伍角捌分(¥54930.58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徐闻县海安镇人民政府领取书面文书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徐闻支 银行(账号: 44068755015624103500990800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采取措施。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  徐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府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彬   联系电话:0759-4662512

联系地址:徐闻县海安镇海安大道38号

徐闻县海安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