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发〔2020〕54号 签发人:梁汉飞
各村(社区)、镇有关单位:
根据《徐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徐扶组〔2020〕32号),海安镇制定《海安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安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
海安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避免资产闲置、流失和挤占挪用,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滚动发展,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收益保障作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 52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2018] 65 号)、《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扶办[2019] 98号)及《湛江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湛扶组 [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以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为目标,建立健全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分配合理、监管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牢靠的物质基础。
二、扶贫资产的定义和类型
(一)扶贫资产定义。纳入本意见管理的扶贫资产分两类,包括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人均两万元扶贫开发资金,佛山财政引导扶贫资金, 扶贫“双到”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帮扶单位自筹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扶贫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 2016年以前(即扶贫“双到”期间)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纳入扶贫资产。
(二)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按其形成路径和资金来源分为国有扶贫资产、集体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按其功能性质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和资产收益类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商铺、水电站、乡村旅游等形成的固化资产和股权等。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指扶贫资金投入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不产生直接资金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捐赠的设施设备等。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到户类扶贫资产所有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经营管理,收益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不予确权,但要登记。
三、扶贫资产确权
为明晰产权归属,将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 权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构成和组织实施的层级进行明确,并在县、镇、村三级进行资产确权登记。
(一)所有权
1、经营性扶贫资产
扶贫“双到”资金,佛山财政引导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帮扶单位自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即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权属于行政村集体(以下简称“村集体”),属于集体资产,确权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账务登记并形成资产台账。项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后,本金属于村级扶贫资金,滚动投资的收益同样属于村集体。
2、公益性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所有权属于项目所在村集体,确权给村 集体,由村集体进行账务登记并形成资产台账。
(二)经营权
1、经营性扶贫资产
(1)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未接管的镇(街道)统筹实施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其经营权属于镇(街道)。
(2)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未接管的村集体实施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其经营权属于村集体。
(3)经营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可采取联营、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方式和经营者的变更须履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即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审核备案制度。
2、公益性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权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自主经营管理。
(三)收益权
1、镇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中由镇统筹投资实施的,收益权属于镇人民政府。
2、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中由村级直接投资实施的,收益权属于村集体,项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后,由县政府视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如项目实施过程运营不当,由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收回的,收益权属县人民政府。
3、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权属于村集体。确权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发文确认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权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周密部署,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资产经营管理。镇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中由镇统筹实施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中由村级直接投资实施的以及村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期间发现村级经营管理不当,存在资产损失风险的,启动退出机制。可按投资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退出,也可采取由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照规定收回扶贫资产的方式退出,退出后继续经营的原则上交由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