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拒不配合警方清查,妨害公务还袭警?徐闻公安: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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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徐闻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人聚集在徐闻县徐海大道某娱乐KTV包间内吸食毒品。接报后,徐闻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对上述场所进行突击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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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查该KTV包间过程中,在303包房内喝酒的蒋某波(男,33岁,徐城镇人)、冯某琴(女,28岁,雷州市客路镇人)等人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犯罪嫌疑人蒋某波在民警多次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后,仍不断挑衅、谩骂民警。民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波传唤时,受到犯罪嫌疑人冯某琴、欧某武(男,37岁,南山镇人)  等2人阻拦,犯罪嫌疑人蒋某波用手肘撞破民警嘴唇,犯罪嫌疑人唐某鸿将包间内台面上的一瓶鸡尾酒敲破砸向民警,被民警合力制服。随后,民警依法传唤该包房内犯罪嫌疑人蒋某波等14人到徐闻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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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波、唐某鸿因涉嫌袭警罪,犯罪嫌疑人冯某琴、欧某武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徐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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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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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执行的是国家法律,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对警察的处罚不满意,可以按程序维权,千万不要暴力袭警,一时冲动,只会换来坐班房。对于辱警、袭警、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一律严惩,全力维护公安的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