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警方“零容忍”整治涉毒娱乐场所,查获涉毒人员10名

10月27日23时许,徐闻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徐海大道某娱乐KTV 包间内存在涉毒犯罪违法行为。

接报后,徐闻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徐闻县副县长、公安局长郑王建同志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研判分析、周密部署,于次日凌晨率刑警、治安、巡警、禁毒等多警种对该娱乐KTV突击清查。行动中,全体执勤人员按照部署,分组行动。在搜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多个包间存在涉毒情况。经对该娱乐KTV内所有疑似吸毒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和涉毒检测,共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人员10。在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民警依法将所有涉毒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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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支持和指导下,徐闻县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涉毒人员的审查力度,提高清查打击成效。经审讯,黄某、陈某凤等2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刘某权、潘某威、潘某科等8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15天。该涉事娱乐 KTV 被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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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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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