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政策法规指挥协调股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报请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应先进行法制审核。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自法制审核机构依照本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法制审核应当与行政执法分离,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与法制审核职能。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审核规范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以及出具相关决定文书之前,提交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调查取证记录和报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核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严格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行使。
五、审核责任
完善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法制审核机构未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集体讨论
根据《徐闻县城综局案件会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徐成综通﹝2020﹞63号)的规定,对符合议事范围的案件应当进行会审,会审工作应严格遵循议事规则的规定。政策法规股在案件会审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送案件会审工作小组成员补加签名确认。
徐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