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闻县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党组
徐城综党组〔2020〕10号
关于印发《徐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下属单位:
现将《徐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
徐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试行)
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经我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考勤及请休假制度如下:
一、上下班考勤管理
1、工作人员必须按政府规定时间上下班。即: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6时。
2、各部门实行考勤登记制度,考勤登记表须由本人签名,每天上班、下班各签名1次,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事后补办。考勤登记表每周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后,于次周一报送局人事股。
3、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班时间,严肃上班纪律。
4、需要上班时间外出办公事的,须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外出的,当缺勤处理。
二、请假管理
1、中层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半天(含)以内,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批;请假半天至三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股拟定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人事股和分管领导拟定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2、中层以上干部职工请假的,由人事股、分管领导拟定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3、凡是请假一律以书面申请,按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4、经领导审批后,请假者要各交一份申请书(复印件)到局人事股和办公室备案。
5、请假期满,向人事股报告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或不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公休假管理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中层以下干部请公休假,由部门负责人、人事股拟定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公休假,由人事股、分管领导拟定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3、经领导审批后,休假者要各交一份申请书(复印件)到局人事股和办公室备案。
4、休假期满,向人事股报告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或不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5、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干部职工从外单位调入或新考进,工作不满半年的;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的。
四、其它假管理
1、病假。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凭医院诊断证明请假(紧急情况可先请假后补手续)。
2、婚假、产假、探亲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休假,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股拟定意见,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局长审批后方可休假。
五、请假超期、旷工的处理
1、全年累计请假超过20天或一次性请假超过15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县人社局备案,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有关规定计发。
2、旷工半天的,个人向局分管人事领导说明原因,旷工1天的以书面形式向局长说明原因;旷工2天的,本年度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辞退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各下属单位须在2020年7月,可参照此制度开展考勤常态化登记,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人员考勤表(复印+盖章)报局人事股备案。
2、凡是在7月底前尚未开展考勤登记制度的下属单位,必须向局人事股说明原因,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的在大会上作检讨。
七、本制度未详尽事宜,按人员身份类别分类按照《公务法》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属政府雇员或合同工人,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