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农场)、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人员变动情况,经报城北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城北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联席会议由乡公共服务办、派出所、交管站、应急办、市监所、党建办、司法所、财政所、规划办、卫生院、党政办、文化站、工会、团乡委、妇联、关工委等16个部门(单位)组成,公共服务办为牵头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总 召 集人:陈开迎 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副总召集人:符培飞 公共服务办主任
梁绍柏 党政办主任
成 员:钟建学 派出所副所长
施承春 交管站站长
许 敏 乡教育干事、工会副主席
邢福锦 应急办主任
吴堪章 规划办主任
王紫权 党建办主任
李光平 市监所所长
陈 箫 司法所所长
揭业力 财政所所长
骆 儒 城北卫生院院长
苏丽平 文化站站长
余白云 团乡委书记、宣传干事
何滢如 妇联主席
陈婷婷 关工委
各行政村分管教育工作干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城北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乡人民政府、各行政村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附件:城北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城北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代章)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城北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
公共服务办:
(一)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结合本乡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上级部门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定期摸排,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
(三)持续摸排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四)加强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派出所:
(一)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入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及时将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交管站: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依职权做好校车使用过程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运企业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四)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普通公路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普通公路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普通公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应急办:
(一)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负责对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
(四)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监所: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改装不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行为(含生产、销售环节),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党建办: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乡党委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二)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党政办: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按照乡党委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司法所: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将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列入普法范畴,检查指导相关部门是否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瑕席会议认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财政所: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乡党委政府要求,承办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事项。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规划办: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规划布局学校用地,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卫生院: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及时组织参与校车发生事故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文化站: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校车安全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校车安全意识,为全社会关注校车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乡工会: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幼儿园)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乡团委: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妇联: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关工委:
(一)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