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政府关于徐闻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做好徐闻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台站类别

属于国家基本气象站。

二、地理位置

位于徐闻县南山镇珠余角。

三、观测项目

地面气象、农业气象、日照观测、GPS/MET水汽观测。

四、业务属性

徐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地面天气资料和气候资料参加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全球气象资料交换。

五、探测设施

地面气象观测场、气象卫星通讯设备等。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建物;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规定的障碍物限制标准:“控制区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角不大于5°”

七、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建物;保护范围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角不大于5°。

八、其他事项

(一)县住建、发改、国土资源、环保、无线电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应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徐闻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严格控制徐闻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1千米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凡未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在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架设电线,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造成气象观测环境破坏的,必须限期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闻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