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徐闻县锦和镇白茅村下海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207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18〕10号;
批准时间:2018年5月3日;
批准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 所有权人 | 用地坐落 | 用地 面积 (公顷) | 其中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 水面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徐闻县锦和镇白茅村下海南经济合作社 | 徐闻县锦和镇外罗下海村东南侧 | 1.2073 | 0.3890 | 0.8183 | 22.5 | 21 |
三、农业人口安置人数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人数
该批次用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二)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留地折算为货币补偿)。社保安置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四、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徐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闻县2018年度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2018〕21号)的标准执行。该宗征地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一)青苗补偿标准
1.花生、玉米、冬瓜、南瓜、西瓜、蕃薯、甘蔗、速生林、木麻黄树、油加利树、桉树:3800元/亩。
2.竹:5 元/支(4.5 米以下的不作补偿)。食用笋竹:收获期前的,2500元/亩;收获期的,5800元/亩。
3.椰子树:苗圃类型(1~6月)的,50元/棵;树干离地面50公分以下(含50公分)的,150元/棵;树干离地面50公分以上的,300元/棵。
4.辣椒、葛薯:5000元/亩。
5.木类(以离地面高30厘米树头直径为计算标准)。
(1)苦楝树:30厘米以上(含30厘米),200元/棵,20~30厘米(不含30厘米)的,150元/棵;10~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100元/棵;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30元/棵;不足5厘米的,不作补偿。
(2)零星桉树、木麻黄树、油加利树:10厘米(含10厘米)以上的,100元/棵;5~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50元/棵;5厘米以下(含5厘米)的,20元/棵。
(3)其他杂木:30厘米(含30厘米)以上的,40元/棵;20~30厘米(不含30厘米)的,30元/棵;10~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20元/棵;5~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10元/棵;不足5厘米的,不作补偿。
上述以棵数为单位计算补偿的青苗,若成片种植密度超过标准密度(由农技部门给定)20%的按亩数计,补偿标准由物价部门认定。
(二)该批次用地征地不涉及附着物补偿
五、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锦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权属人自行处理,不另外支付处理费。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徐闻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