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徐闻县征收土地包干暂行实施办法》业经第十六届第3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闻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徐闻县征收土地包干暂行实施办法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我县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补偿标准统一”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完成土地征收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和谐征地拆迁,保持地区发展综合竞争力,保证财政管理体制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需县政府统一解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的开发用地项目。
三、土地征收工作组织实施
开发用地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计划统一下达土地征收任务,同时统一组织实施土地报批工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四、工作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国土资源、住建、财政、林业、土地征用储备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一)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按期限要求实施征地拆迁基本工作,做好土地管理及土地出让前清表工作,组织落实被征地单位参保人员分配方案,解决征收土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纠纷。
(二)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征地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政策把关、技术指导,指导、协调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县住建局负责土地征收涉及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完善城市总体规划。
(四)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征地拆迁资金及落实收益分成工作。
(五)县林业局依据工作职责做好征收林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县土地征用储备服务中心负责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土地征收包干协议,向财政部门申请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款项及税费,办理土地入库工作。
(七)县发改、人社、交通运输、环保、公路、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及范畴
(一)征收土地补偿采取费用总包干方式。包干补偿范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工作经费。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地保护标准(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青苗、花圃、水井、鱼(虾)塘、养殖设施、农用设施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县土地储备服务中心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工作经费:包括土地巡查管理、解决矛盾纠纷、清表等与征收土地有关的费用。
(二)征地补偿包干费用标准按征地所在乡镇(街道)的地区类别结合区位实际给予确定。具体如下:
1.项目用地属基础设施或公益性事业用地的:徐城街道为6.5万元/亩;南山镇、城北乡、海安镇为6.2万元/亩;迈陈镇、曲界镇、下桥镇为5.8万元/亩;其他乡镇为5.5万元/亩。
2.项目用地属商业、住宅类经营性用地的:徐城街道为10万元/亩;南山镇、城北乡、海安镇为9万元/亩;迈陈镇、曲界镇、下桥镇为8.5万元/亩;其他乡镇为8万元/亩。
南山镇、城北乡和海安镇的被征收土地若在县城建设规划区内的,可适当相应提高征地补偿包干费用,但不能超过徐城街道的补偿标准。
3.项目用地面积小于10亩(含10亩)的,征地补偿包干费用可适当提高5000~10000元/亩。
4.开发区所征地块按所属乡镇标准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费用、建设用地报批税费按市政府批复、县国土资源局缴款通知据实支付;涉及整村搬迁、管线、电缆、军用设施、文物等重大搬迁、改建费用、房屋及国有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坟墓、名贵树木(不含抢种的)按 “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县政府审定拨付。上述费用另行支付,不列入包干费用。
六、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
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县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土地征收工作任务。
七、纯收益分成
被征收土地完成净地入库后,县政府按城乡规划实施供地,供地后扣除成本和应计提的各类基金及费用,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区位和工作完成时限进行纯收益分成,适用于商业、住宅等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及公益性类事业项目用地不进行分成,但若按时完成征收任务可按包干费用的5%给予奖励。
(一)在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的以7:3为起点进行分成,徐城街道、南山镇、城北乡、海安镇不参与分成。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纯收益分成都归经济开发区,若需相关乡镇协助完成的由开发区与相关乡镇协商解决。
1.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按7:3分成。
2.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至一年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按8:2分成。
3.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至一年半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按9:1分成。
4.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半以后完成净地入库的,没有收益分成。
(二)在曲界、迈陈、下桥区域范围内的以6:4为起点进行分成。
1.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镇政府按6:4分成。
2.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至一年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镇政府按7:3分成。
3.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至一年半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镇政府按8:2分成。
4.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半以后完成净地入库的,没有收益分成。
(三)在其他乡镇范围内以5:5为起点进行分成。
1.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按5:5分成。
2.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至一年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按6:4分成。
3.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至一年半内完成净地入库的,供地后纯收益由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按7:3分成。
4.自征地拆迁工作包干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半以后完成净地入库的,没有收益分成。
(四)征收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其下属单位资产的土地的,分成办法按上述相应的分成标准提高二成给原资产单位。
八、责任机制
(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征地拆迁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跟踪抓落实。
(二)征地拆迁工作列入县政府督办事项,定期督查征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限期解决。同时将工作完成情况与单位绩效及个人年终考核挂钩。
九、附则
(一)收回我县辖区内的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补偿方案。
(二)本办法由县土地征用储备服务中心解释,收益分成资金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两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