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徐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徐闻县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
2.3徐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各乡镇(徐城街道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事故评估
3.2.3响应启动
3.2.4现场处置
3.2.5社会动员
3.2.6应急调整与终止
3.3后期处置
3.3.1销毁污染物
3.3.2征用补偿
3.3.3保险理赔
3.3.4总结评估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保障
4.5 信息保障
4.6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
7.2重大(II级)食品安全事故
7.3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 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县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湛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徐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徐闻县“三定”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总结近几年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闻县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发生时的组织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的等级由徐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组依据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核定。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徐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评估级别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徐闻县应急指挥机制,成立徐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县食安办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徐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发生、发展、处置和终止方面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食安办提交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或者各乡镇(徐城街道办)(包括徐闻经济开发区,以下同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 徐闻县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和副指挥官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任命。
2.3 徐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外事侨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旅游局、县法制局、县外事侨务局、徐闻海关、县信息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故处置的实际需求,报徐闻县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其他不在名列的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县食安办: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日常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管理体系建设,以及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人员队伍建设。
(2)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协助相关事故调查处置单位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3)县委政法委: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一般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积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技支撑体系,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5)县教育局: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加强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8)县司法局: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对监狱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县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对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参与事故应急处理。
(11)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组织协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顺畅;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13)县农业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中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后果风险评估;提交事故产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4)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业从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生猪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预警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组织开展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及风险评估。
(15)县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后果风险评估;提交事故产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6)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级评估;作为现场挥部主要成员,提供必要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领导和专家作为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17)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和涉港澳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对产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果进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产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9)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一般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下架问题商品,并将问题商品流向通报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对上述过程中造成的一般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对一般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产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0)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初级水产品造成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受污染水产品,并将有关产品流向通报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果进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产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1)县旅游局: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对涉及旅游业以及旅游过程中产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2)县法制局:负责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3)县委台湾工作办: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对涉台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4)徐闻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县内所有海关口岸履行进出口食品通关时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等措施。
(25)县信息管理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食品安全事故发布相关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级别和性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4 各乡镇(徐城街道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对口指导。
2.5 专家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科学解释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县应急指挥部事故响应分级的综合评判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结合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际需要,补充制订和实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起可追溯的、可连续比较的、同防范应急事故相结合的、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并对体系做定期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3.2 应急处置
3. 2. 1 信息报告
3. 2. 1. 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县(市、区)或港澳地区通报我县相关信息。
3. 2. 1. 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有关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徐城街道办)。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有关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徐城街道办)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县食安办报告。
(6)县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县食安办。
(7)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安办报告。县政府要在2小时内上报。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县(市、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县食安办。
3. 2. 1. 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事故评估
县食安办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中(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的要求,迅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大小的评估,在1小时内迅速做出评估核定结果。达到一般级别标准的,县食安办要立即上报县政府,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同时下达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同时迅速上报县食安办。
3.2.3 响应启动
各级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根据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启动应急响应。
(1)I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食安办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发生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核定达到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要立即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报县人民政府,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请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的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食安办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发生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核定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立即报请县政府。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县应急指挥部按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食安办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发生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核定达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立即报请县政府。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县应急指挥部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食安办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发生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核定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徐城街道办)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2.4 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相互配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2.5 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相关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积极的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 应急调整与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下述情况时,可作如下处理:
(1)级别提升:当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达到现评判级别以上响应标准的,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同级政府工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级别建议。
(2)应急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综合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因本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因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事故发生现场以及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加工场地以及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经采样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3 后期处置
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 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单位监管部门要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追溯销毁相关食品或食品原料或食品接触材料等受到污染的物品,列出清单逐级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3.3.2 征用补偿
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要求,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返还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 保险理赔
徐闻县内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 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明确处置过程中各种影响因素,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效果,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完成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并及时上报。
3.4 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说明和解释。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需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食品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Ⅰ级)时,由国务院组成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Ⅱ级)时,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为较大(Ⅲ级)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为一般(Ⅳ级)时,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徐城街道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应对能力;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专业判定、级别评估、医疗救治、事故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 医疗保障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长期配备可应对多种救治方案的医疗救治药物、消毒灭菌药物、设备和卫生医务人员;制订应急调用方案,定期检查各地相应卫生医疗单位的应急卫生医疗保障措施,确保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实施隔离采样、医疗急救和消毒灭菌等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4.5 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统筹规划全县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 技术保障
县食安办要推动各有关单位建立或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2 宣教培训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食品安全举报和防范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要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信息的,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2)各乡镇人民政府(徐城街道办)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需要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Ⅳ级) 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7.1 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 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对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