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徐闻县下桥镇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徐府〔2015〕 号
徐闻县下桥镇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徐闻县下桥镇下桥村桥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5〕955号;
批准时间:2015年6月10日;
批准用途:商服和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 所有权人 |
用地坐落 |
用地 面积 (公顷) |
其中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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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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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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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桥镇下桥村 桥头经济合作社 |
国道207线下桥路段西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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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 |
1.0005 |
0.0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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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3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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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人口安置人数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人数: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留用地按征地面积的15%划留)。社保安置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四、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徐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闻大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安置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徐府〔2011〕56号)的标准执行。该宗征地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一)青苗补偿标准。
桉树、木麻黄树:10厘米以上的15元/棵,5至10厘米的10元/棵,10厘米的6元/棵。
(二)该批次用地不涉及附着物补偿 。
五、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下桥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权属人自行处理,不另外支付处理费。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徐闻县人民政府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