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税项目

1、经批准可减征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残疾人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29号

2、法定的免税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暂免征收项目: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4号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5号

7、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48号

8、关于彩票中奖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①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

②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号

9、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79号

1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下列材料 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再就业优惠证;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国税发[2002]160号

1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得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社区居民服务业”指在社区的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43号

12、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备注:我省按规定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股份以及科技人员用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份,其变现前、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60号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0]043号

1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61号

14、证券投资基金征免税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明确:

①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对投资者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55号

15、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征免税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明确:

①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

三、单项免征规定

1、奖励所得免征规定

①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1号

②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6号

③孺子牛金球奖

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孺子牛金球奖”是为了奖励内地长期从事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兢兢业业,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对此项奖励的评选,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严格的评选办法。为了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01号

④见义勇为奖金、奖品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

⑤“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88号

⑥“特聘教授奖金”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25号

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

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由教育部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主办)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军队干部补贴、津贴

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

②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专业性补助。

③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

3、院士津贴

①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8号

②根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5)107号《省政府关于给在江苏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发放江苏省政府院士津贴的通知》的规定,从1995年8月份起,省政府将向在江苏的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发放“江苏省政府院士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津贴的具体发放工作由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61号

③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8号

4、股份合作制企业奖励股份、分红转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1年后,股权可在企业内部进行流动。鼓励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大股或控股经营。对经营者可以实行股份奖励。逐步扩大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对经营者的股份奖励未变现之前,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用分红直接转为股份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发[1997]20号

5、关于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

为了保证和支付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住房公积金;

②医疗保险金;

③基本养老保险金;

④失业保险基金。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7号

6、利息税手续费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31号

7、个人住房被征用的赔偿费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28号

8、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等

下列不属于工薪所得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费;

托儿补助费;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89号

9、远洋运输船员的相关费用

①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②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02号

10、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①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144号

11、失业保险费(金)

①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83号

12、无赔款优待收入

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9]067号

1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①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产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1]157号

1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

四、个人进行捐赠的税前扣除单项规定

1、农村义务教育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从2001年7月1日起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03号

2、老年服务机构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97号

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214号

4、光华科技基金会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164号

5、宣传文化事业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①对国家和省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②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③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摘自国务院国发[2000]4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摘自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1]7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6、红十字事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0号

7、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

8、个人资助研究开发经费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

9、中国妇女事业发展基金会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973号